⚠市場重要新制度⚠ 很重要!!!
因應市場風險控管機制調整,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自律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 1070001993 號及 1070002088號函規定,針對自然人或一般法人第二階段實施項目及實施日期說明如下,相關異動事項,攸關交易人權益,敬請交易人詳閱:
第一階段-107 年 8 月 1 日實施:
1. 自然人、一般法人新開立帳戶交易總額(註 1)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2.交易人如欲放寛交易總額,請洽詢您所屬之營業員並提供本公司規定之總價值超過新台幣 51 萬元(含)之財力證明文件,經本公司審核符合後,國內期貨帳戶交易總額得逾新台幣 50 萬元。
註 1:交易總額=國內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
3. 自然人、一般法人從事『較不具流動性商品加收保證金』:
加收原始保證金,執行方式說明如下 :
(1) 期貨商品
台股期貨、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台指期貨、台灣50期貨、櫃買期貨、非金電期貨,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以外]的契約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20%。
上述以外的期貨契約,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以外]的契約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20%。
(2) 選擇權商品
台指選擇權履約價格超過價外500點~999點,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20%
台指選擇權履約價格超過價外1000點以上,委託及成交都加收保證金50%
原第一階段針對台指選擇權契約A、B值加收原始保證金20%之專案將停止適用並以上述專案取代;台指選擇權以外之其他選擇權契約委託及成交仍依第一階段規定,繼續對其A、B值加收原始保證金20%
二、第二階段-107 年 10 月 1 日實施
(107年8月1日前開戶完成的舊有客戶)
1. 自然人、一般法人既有帳戶交易總額(註 1)不得超過新台幣 50 萬元
2.原線上開戶客戶,若未親自臨櫃並提供符合期貨商要求之徵信資料或財力證明之自然人,其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也將從原本之 100 萬降低至 50 萬元。
註 1:交易總額=國內交易帳戶委託中及未沖銷期貨、選擇權部位所需保證金